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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於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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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571章)第245条的定义,市场失当行为包括:

(a) 内幕交易;
(b) 虚假交易;
(c) 操控价格;
(d) 披露关於受禁交易的资料;
(e) 披露虚假或具误导性的资料以诱使进行交易;及
(f) 操纵证券市场。

市场失当行为审裁处於二零零三年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的条文成立。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如觉得曾发生或可能曾发生的市场失当行为或按照《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IVA部提述的违反披露规定事宜,则可就该事宜提起在审裁处席前进行的研讯程序。审裁处有司法管辖权,聆讯及裁定任何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提起的研讯程序所引起(或与该程序有关连)的任何问题或争议点。

审裁处可向被裁定为曾从事市场失当行为的人士判令,命令该人向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缴付一笔款项,唯金额不得超逾该人藉从事市场失当行为获取利润或避免损失的数目。此外,审裁处亦可命令该人,未经原讼法庭许可,不得担任法团的董事丶清盘人或法团的财产或业务的接管人或经理人或取得丶处置或以任何其他方式处理任何证券等。

审裁处的主席是由行政长官根据终审法院首席法官的建议委任。在研讯时,审裁处主席由两名成员协助,他们均为本港商界或专业团体的杰出人士,并由财政司司长在行政长官转授的权力下委任。除非审裁处为维护司法公正起见,认为研讯(或其中一部分)应闭门进行,否则所有研讯均应公开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