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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命令

执行命令

  • 美丽宝国际控股有限公司

    • 在市场失当行为审裁处早前裁定张必佳先生及刘燕艳女士在2008年2月从事涉及美丽宝国际控股有限公司股份的市场失当行为後,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终身禁止张必佳先生重投业界。证监会2011年1月31日的新闻公布夹附如下。

  • 中国海外发展有限公司

    • 市场失当行为审裁处("审裁处")就上市公司中国海外发展有限公司在2004年1月7日至2004年1月26日期间的交易进行查讯,并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257(1)(g)条作出命令,建议香港会计师公会("公会")对梁志强先生及陆家祥先生采取纪律处分行动。

      在2012年9月19日,公会辖下的纪律委员会("委员会")命令,对梁志强先生及陆家祥先生作出谴责,并将他们的名字由2012年10月31日起从会计师注册纪录册中删除,为期1年。此外,委员会命令他们各人须支付罚款十万港元及纪律程序之费用。

      委员会的裁定可在公会网页内的"监察"部份查阅,网页为http://www.hkicpa.org.hk

    • 在市场失当行为审裁处早前裁定钱柏昌先生丶梁志强先生及陆家祥先生在2004年1月从事涉及中国海外发展有限公司股份的市场失当行为後,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禁止梁志强先生重投业界为期十年。证监会2012年7月11日的新闻公布夹附如下。

    • 在市场失当行为审裁处("审裁处")早前裁定钱柏昌先生丶梁志强先生及陆家祥先生在2004年1月从事涉及中国海外发展有限公司股份的市场失当行为後,梁志强先生就审裁处的裁定向上诉法庭提出上诉,上诉法庭驳回上诉并在2012年4月18日发下其判案书。[CACV 256/2010判案书(英文版),见司法机构网站。]

    • 在2010年9月22日,证券及期货事务上诉审裁处 ("上诉审裁处") 撤销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在2010年1月27日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194(1)(iv)条禁止钱柏昌先生终身重投业界的命令并将禁令改为十年。钱先生被禁止作出以下所有或其中任何有关受规管活动的事情∶

      • 申请担任代表的牌照;
      • 申请获核准成为持牌法团的负责人员;
      • 申请根据《银行业条例》第71C条获给予同意以或继续以注册机构的主管人员的身分行事; 以及
      • 透过注册机构,寻求名列於金融管理专员根据《银行业条例》备存的纪录册并显示他就某类受规管活动受聘於该机构。

      上诉审裁处的裁定理由可於其网站(www.sfat.gov.hk)取览。

    • 在市场失当行为审裁处早前裁定钱柏昌先生丶梁志强先生及陆家祥先生在2004年1月从事涉及中国海外发展有限公司股份的市场失当行为後,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禁止陆家祥先生重投业界为期十年。证监会2011年8月23日的新闻公布夹附如下。

  • 万保刚集团有限公司

    • 市场失当行为审裁处("审裁处")就上市公司万保刚集团有限公司在2003年4月1日至2005年5月25日期间的交易进行查讯,并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257(1)(g)条作出命令,建议香港会计师公会("公会")对杨健鋆先生采取纪律处分行动。

      公会对他采取纪律处分行动。公会辖下的纪律委员会("委员会")在2010年3月4日裁定他犯不名誉的行为,违反《专业会计师条例》第34(1)(a)(x)条。

      委员会命令,根据《专业会计师条例》第35(1)(a)条,将杨健鋆先生的名字由2010年4月3日起从会计师注册纪录册中删除,为期4年。此外,委员会命令他支付纪律程序之费用。

      委员会的裁定可在公会网页内的"监察"部份查阅,网页为http://www.hkicpa.org.hk

  • 新怡环球控股有限公司

    • 市场失当行为审裁处("审裁处")就上市公司新怡环球控股有限公司在2003年6月及8月的交易进行查讯,并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257(1)(g)条作出命令,建议香港会计师公会("公会")对孔繁伟先生丶陈翔先生及余健龄女士采取纪律处分行动。

    • 公会对他们采取纪律处分行动。因应审裁处裁定他们从事市场失当行为,公会辖下的纪律委员会("委员会") 在2010年1月18日裁定他们违反《专业会计师条例》第34(1)(a)(vi)条,各人没有或忽视遵守、贯彻或运用"Statement 1.200 Professional Ethics Explanatory Foreword"。此外,委员会同时裁定余健龄女士犯有专业上的行为失当,违反《专业会计师条例》第34(1)(a)(viii)条。

    • 委员会命令:

      1. (一)

        根据《专业会计师条例》第34(1)(b)条,对孔先生及陈先生作出谴责;

      2. (二)

        根据《专业会计师条例》第34(1)(a)条,将余健龄女士的名字由2010年3月1日起从会计师注册纪录册中删除,为期18个月;及

      3. (三)

        根据《专业会计师条例》第34(1)(c)条,孔先生、陈先生及余女士各人须支付罚款十万港元予公会。
        此外,委员会命令他们支付纪律程序之费用。

      委员会的裁定可在公会网页内的"监察"部份查阅,网页为http://www.hkicpa.org.hk
  • 品质国际集团有限公司

    • 市场失当行为审裁处对品质国际集团有限公司股份在2003年5月及6月的交易进行查讯,并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257(1)(g)条作出命令,建议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对新鸿基投资服务有限公司(新鸿基)丶致诺有限公司(现称新鸿基策略资本有限公司)丶周展雄先生及张秀莲女士采取纪律处分行动。因周展雄先生犯市场失当行为,证监会采取纪律处分行动公开谴责他,施加罚款200万元,并终身禁止他重投业界。证监会2010年1月28日的新闻公布夹附如下。

    • 市场失当行为审裁处对品质国际集团有限公司股份交易研讯报告书
      周展雄先生,新鸿基投资服务有限公司及新鸿基策略资本有限公司就市场失当行为审裁处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257(1)(c)条命令他们各人"不得再作出构成市场失当行为的任何行为"提出的上诉於2009年12月22日被上诉法庭驳回。 [CACV 62/2009判案书(英文版),见司法机构网站。]

    • 市场失当行为审裁处对品质国际集团有限公司股份在2003年5月及6月的交易进行查讯,并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257(1)(g)条作出命令,建议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对新鸿基投资服务有限公司(新鸿基)丶致诺有限公司(现称新鸿基策略资本有限公司)丶周展雄先生及张秀莲女士采取纪律处分行动。证监会接获命令後,公开谴责新鸿基并罚款4,000,000元。证监会2009年10月12日的新闻公布夹附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