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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命令

執行命令

  • 美麗寶國際控股有限公司

    • 在市場失當行為審裁處早前裁定張必佳先生及劉燕艷女士在2008年2月從事涉及美麗寶國際控股有限公司股份的市場失當行為後,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終身禁止張必佳先生重投業界。證監會2011年1月31日的新聞公佈夾附如下。

  • 中國海外發展有限公司

    • 市場失當行為審裁處("審裁處")就上市公司中國海外發展有限公司在2004年1月7日至2004年1月26日期間的交易進行查訊,並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257(1)(g)條作出命令,建議香港會計師公會("公會")對梁志強先生及陸家祥先生採取紀律處分行動。

      在2012年9月19日,公會轄下的紀律委員會("委員會")命令,對梁志強先生及陸家祥先生作出譴責,並將他們的名字由2012年10月31日起從會計師註冊紀錄冊中刪除,為期1年。此外,委員會命令他們各人須支付罰款十萬港元及紀律程序之費用。

      委員會的裁定可在公會網頁內的"監察"部份查閱,網頁為http://www.hkicpa.org.hk

    • 在市場失當行為審裁處早前裁定錢柏昌先生、梁志強先生及陸家祥先生在2004年1月從事涉及中國海外發展有限公司股份的市場失當行為後,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禁止梁志強先生重投業界為期十年。證監會2012年7月11日的新聞公佈夾附如下。

    • 在市場失當行為審裁處("審裁處")早前裁定錢柏昌先生、梁志強先生及陸家祥先生在2004年1月從事涉及中國海外發展有限公司股份的市場失當行為後,梁志強先生就審裁處的裁定向上訴法庭提出上訴,上訴法庭駁回上訴並在2012年4月18日發下其判案書。[CACV 256/2010判案書(英文版),見司法機構網站。]

    • 在2010年9月22日,證券及期貨事務上訴審裁處 ("上訴審裁處") 撤銷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在2010年1月27日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194(1)(iv)條禁止錢柏昌先生終身重投業界的命令並將禁令改為十年。錢先生被禁止作出以下所有或其中任何有關受規管活動的事情︰

      • 申請擔任代表的牌照;
      • 申請獲核准成為持牌法團的負責人員;
      • 申請根據《銀行業條例》第71C條獲給予同意以或繼續以註冊機構的主管人員的身分行事; 以及
      • 透過註冊機構,尋求名列於金融管理專員根據《銀行業條例》備存的紀錄冊並顯示他就某類受規管活動受聘於該機構。

      上訴審裁處的裁定理由可於其網站(www.sfat.gov.hk)取覽。

    • 在市場失當行為審裁處早前裁定錢柏昌先生、梁志強先生及陸家祥先生在2004年1月從事涉及中國海外發展有限公司股份的市場失當行為後,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禁止陸家祥先生重投業界為期十年。證監會2011年8月23日的新聞公佈夾附如下。

  • 萬保剛集團有限公司

    • 市場失當行為審裁處("審裁處")就上市公司萬保剛集團有限公司在2003年4月1日至2005年5月25日期間的交易進行查訊,並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257(1)(g)條作出命令,建議香港會計師公會("公會")對楊健鋆先生採取紀律處分行動。

      公會對他採取紀律處分行動。公會轄下的紀律委員會("委員會")在2010年3月4日裁定他犯不名譽的行為,違反《專業會計師條例》第34(1)(a)(x)條。

      委員會命令,根據《專業會計師條例》第35(1)(a)條,將楊健鋆先生的名字由2010年4月3日起從會計師註冊紀錄冊中刪除,為期4年。此外,委員會命令他支付紀律程序之費用。

      委員會的裁定可在公會網頁內的"監察"部份查閱,網頁為http://www.hkicpa.org.hk

  • 新怡環球控股有限公司

    • 市場失當行為審裁處("審裁處")就上市公司新怡環球控股有限公司在2003年6月及8月的交易進行查訊,並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257(1)(g)條作出命令,建議香港會計師公會("公會")對孔繁偉先生、陳翔先生及余健齡女士採取紀律處分行動。

    • 公會對他們採取紀律處分行動。因應審裁處裁定他們從事市場失當行為,公會轄下的紀律委員會("委員會") 在2010年1月18日裁定他們違反《專業會計師條例》第34(1)(a)(vi)條,各人沒有或忽視遵守、貫徹或運用"Statement 1.200 Professional Ethics Explanatory Foreword"。此外,委員會同時裁定余健齡女士犯有專業上的行為失當,違反《專業會計師條例》第34(1)(a)(viii)條。

    • 委員會命令:

      1. (一)

        根據《專業會計師條例》第34(1)(b)條,對孔先生及陳先生作出譴責;

      2. (二)

        根據《專業會計師條例》第34(1)(a)條,將余健齡女士的名字由2010年3月1日起從會計師註冊紀錄冊中刪除,為期18個月;及

      3. (三)

        根據《專業會計師條例》第34(1)(c)條,孔先生、陳先生及余女士各人須支付罰款十萬港元予公會。
        此外,委員會命令他們支付紀律程序之費用。

      委員會的裁定可在公會網頁內的"監察"部份查閱,網頁為http://www.hkicpa.org.hk
  • 品質國際集團有限公司

    • 市場失當行為審裁處對品質國際集團有限公司股份在2003年5月及6月的交易進行查訊,並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257(1)(g)條作出命令,建議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對新鴻基投資服務有限公司(新鴻基)、致諾有限公司(現稱新鴻基策略資本有限公司)、周展雄先生及張秀蓮女士採取紀律處分行動。因周展雄先生犯市場失當行為,證監會採取紀律處分行動公開譴責他,施加罰款200萬元,並終身禁止他重投業界。證監會2010年1月28日的新聞公佈夾附如下。

    • 市場失當行為審裁處對品質國際集團有限公司股份交易研訊報告書
      周展雄先生,新鴻基投資服務有限公司及新鴻基策略資本有限公司就市場失當行為審裁處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257(1)(c)條命令他們各人"不得再作出構成市場失當行為的任何行為"提出的上訴於2009年12月22日被上訴法庭駁回。 [CACV 62/2009判案書(英文版),見司法機構網站。]

    • 市場失當行為審裁處對品質國際集團有限公司股份在2003年5月及6月的交易進行查訊,並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257(1)(g)條作出命令,建議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對新鴻基投資服務有限公司(新鴻基)、致諾有限公司(現稱新鴻基策略資本有限公司)、周展雄先生及張秀蓮女士採取紀律處分行動。證監會接獲命令後,公開譴責新鴻基並罰款4,000,000元。證監會2009年10月12日的新聞公佈夾附如下。